福州审计:国企自建供应商名录库建设亟待规范
时间: 2020-08-26 08:54

  近年来,福州审计机关在一些市属国企审计中发现,国企自建供应商名录库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制度不完善。现行市属国企大宗物资采购办法只对国企可建立广泛的合格供应商名录行为进行原则性规定,在企业建立、使用及管理供应商名录库等方面缺乏统一具体可操作性的制度规范。二是市属国企自建供应商名录库未能充分挖掘合格的潜在供应商。如福州某院在开展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中建立的施工承包商名录库就存在入库企业数量不足、代表性不够等现象,其2016年度入库企业仅21家(一级资质7家、二级资质8家、三级资质6家)、2018年度入库企业才24家(一级资质12家、二级资质8家、三级资质4家)。三是供应商名录入库对象的选用公开性、竞争性不足。福州多家市属国企均采用内部推荐、比选、综合评价等方式从企业自行建立的供应商名录库中选择施工、服务等供应商,存在发包不规范,缺乏公开性和竞争性,容易产生暗箱操作,存在较大的廉政风险点。 

  对此,建议: 

  一是应完善制度规范,发挥部门间监督协同作用。国有企业供应商名录库涉及施工、商品服务等多类企业,专业性较强,应建立健全国资管理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增强监管实效;市国资委等有关主管部门尽快研究建立有关国企供应商名录的制度规范,制定具体的操作规范,对国企供应商名录库的准入、使用、管理等方面内容进一步予以明确。二是应严格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管控,确保供应商名录库质量。国有企业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市场调研、历史交易记录、面向社会,多渠道、多形式发掘潜在合格供应商,建立健全合格供应商名录的准入、动态跟踪、定期评价、退出等机制,提高名录库质量,使其具有充分代表性,疏堵管理漏洞。三是应规范对供应商名录库内入库企业的选用,提升管理水平。国有企业应根据招标法和物资采购相关规定,根据项目涉及的范围、性质和项目的类别,按照招投标法、国企物资采购等相关规定,通过规范的流程和方式,采用公开招选等方式,选定信誉良好、专业和管理水平较高的施工、服务等供应商,防范廉政风险。

来源: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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