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审计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
(二)负责对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承担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三)向市政府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市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及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直各部门(含直属事业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乡镇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
3、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市级投资和以市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市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6、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市属国有企业及市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和依法属于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全市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根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对中央、省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建设项目的预算决算进行审计,对国有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航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审计。
(十)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审计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
负责审计项目的立项管理、审计成果的综合分析与开发利用;起草、修改全局性、综合性审计业务公文;办理审计统计、审计信息宣传、审计结果公告及政府信息公开等事项;负责审计业务协调和监督审计事项整改工作;组织实施特定事项的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负责审计科研、内部审计的协调管理工作;负责有关审计指南的起草工作和组织实施普法教育;审核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承担局机关行政应诉、网上行政处罚等工作,组织协调对本局审计机关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负责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相关案件;负责审计系统信息化建设,推行计算机在审计工作中的应用和信息网络维护工作。负责协调处理局机关工作,督促重大事项落实;负责文电、机要和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安全、保卫、保密、信访、督查、政务公开、机关效能建设等行政事务;承担局机关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离退休干部、教育培训和审计专业技术职称考评等工作;负责管理审计经费、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
(二)财政金融审计科
组织审计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组织审计乡镇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组织审计市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根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审计国有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我市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对市级财政、地税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参与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
(三)行政事业审计科
组织审计市级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相关行政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党群组织和社会团体以及科学、教育、文化、体育等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组织审计市政府农业、林业、水利、海洋渔业、国土、环保等主管部门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负责审计由有关主管部门管理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团管理的农业专项资金、资源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参与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
(四)经贸社保审计科
组织审计市级工业、交通、商贸服务业、对外贸易经济、旅游等主管部门及其直属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组织审计市级国有企业及市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审计;根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对中央、省属单位和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并提供审计公证报告;组织审计市政府社会保障、民政、医疗卫生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审计相关主管部门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参与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
(五)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
组织审计市级发改、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人防、市容管理等部门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组织审计市政府投资和以市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参与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
(六)经济责任审计科
组织实施党政领导干部、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起草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有关配套规章制度;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指导业务科室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机关党组织按《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置。
(联系电话:0591-28922568)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