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撰写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攒写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时间: 2018-01-15 10:15

  国家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受组织部门委托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职期间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审计形式。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组部《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党内监督条例》、《干部任用条例》等法规中都有涉及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加强与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改进政绩考核机制;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审计监督健全严格审计制度,这些法规赋予了审计机关崇高的地位和神圣的使命,把审计监督作为惩治和预防腐败的重要手段,强力推进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经济责任审计是国家审计机关的重要工作之一,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形成的审计文书是体现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成果的重要形式。经济责任审计文书有以下特点:

  一、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要体现独立审计的精神

  我国宪法第109条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规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审计法》据此条法,进一步明确规定: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多年来的审计实践仍然存在责任追究不到位,屡审屡犯,违规不改的现象。这也使得独立行使审计的监督权不到位,审计结果转化不充分。

  经济责任审计,面对是权力宝塔上从科级到省部级官员,治国、经营企业的人才精英,涉及的是各行各业的重大经济事项,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与执行情况、资产损益情况、企业及地区发展与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情况;责任的界定是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法规的情况,合理认定被审计当事人的履职过程中的责任,需要掌握上述各种情况中详实数据。审计机关行使经济责任审计是通过独立审计权的力度为筑成一道防腐败堤坝服务,这是把权力关进铁笼的防腐、治腐的重要举措,经济责任审计的特殊性,受到来自权力网、关系网、金钱网的挑战。这就容易使得外部的干预通过审计机关内部的干预来实现,从而影响审计结果报告的公正性、合法性、严肃性。

  体现独立审计时要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明确审计机关与审计人员在审计报告中的地位。我国宪法规定: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用审计监督权,审计人员在经济责任审计的地位,受审计机关的委托和派遣,受制于审计机关,而个人不能享有“独立审计”的特权。

  为了建立严格而健全的审计制度,做到疏而不漏报,必须从法律层面上赋予审计人员、复核人员只服从以法律为核心的独立权的地位,增强经济责任审计的抗干扰能力。经过细致复杂的审计过程,经济责任的审计文书的形成,按规定要经过审计小组人员的现场审计、内部审核机构的专职人员复核、审计业务办公会议集体审理、审计机关领导把关审批签发等四道程序,众多层次的审计人员都需要独立参与,在各自环节内独立行使各自职权,建立审计人员严格内部管理制度、问责制度、学习培训制度,实行“谁审计,谁作审计结论,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审计人员中各环节的独立性在审计文书中体现出来。

  二、提高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说理性、可读性

  审计机关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来自干部管理部门的委托,其审计成果不仅仅是“自用”,而重要的是“他用”。为此,提高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质量显得十分重要,视之为经济责任审计的命脉并不为过,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必须具有充分的说理性和可读性,为此:

  一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不仅对事而且对人,要突破揭示单位经济活动事项的局限性,重点评价评价领导干部的工作业绩和经济责任,为干部管理部门提供了既量化又直观的可靠可信的依据。这样就要求审计人员应当转变观点,认真写好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重要意义,将写好责任审计报告提升到为党治国理念、服务的高度,提升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和反腐的高度,使审计报告方便使用者,适用阅读者应用。

  二要文风正、文字精简,干净利落,减少冗词赘句,避免较多地运用专业术语和技术词汇,切出现冷僻的行话术语或者模棱两可的文字。应当以最简单明了的大众化的词语来攒写报告。使结果通俗易懂,必要时图文并茂。对于一系列数据尽可用图、表的形式来反映,让使用者和阅读者看起来更直接、更方便。这样不仅可以为报告“减负”,而且使报告更简单明了,使用者和阅读者更容易抓住报告的重点和实质,有得于扩大审计影响,有得于接受群众监督和提高审计的透明度。

  三要重事实精加工,有理有据。不要简单的罗列数据,应加强对审计数据和事实的分析,做到精、深、透、全。对违纪、违规行为的性质,程度等应区别分析:第一,是故意违纪、明知故犯,还是无意犯规、法规不明、界限不清;第二,是个别问题,还是共性问题;第三,是一般问题,还是特殊问题;第四,是初犯还是屡犯;第五,是个人(单位)行为还是上级领导或政策行为;经过如此深入精确的分析,才能具有说明力,才能为“实施恰当处罚提供依据”;为加强管理、杜绝问题再次发生,提出有价值的改进建议打下基础。

  四要坚持原则、正确把握好审计评价。审计评价是审计结果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评价准确与否,关系到审计结果报告的质量,也关系到审计的风险,更关系到党和政府对干部提拔使用的导向。审计人员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审计结论时要慎之又慎,只有每个审计环节都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说理充分、处理适当,才能客观公正地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

  五把握好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五个界限:公罪与私罪、过程与结果,监督规范与改革发展,敢于担当开拓创新与滥用职权,刚性政策的执行与踏红线等五个方面界线。区分经济活动中合法与合理、失误与失职、主观与客观、历史与现实、客观与微观、前因与后果、试验创新探索与钻空子谋私利得等七个方面情况。对那些未经审计、证据不足或未来的经济事项、对缺少相应的取证资料佐证的事项都不予置评,更不能不加分析、不加查证照抄被审计单位的年终总结报告或被告审计者述职报告的有关内容来评价。这样才能做到不枉不纵,以理服人,经得起时间考验,经得起群众评说。

  三、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与经济审计结果报告的区别有所区别

  经济责任审计后将形成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两种审计文书。两种审计文书应有区别,不能混为一谈,简单了事,两种审计文书应有六点不同:

  一是送达对象不同。《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二十九条指出: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第三十条明确,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必要时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二是功能作用不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是审计机关履行委托审计职责,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评价和建议的载体,针对的是被审计对象,服务的是党政主要领导和委托部门,满足的是干部监督的需要,作用是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提供依据(规定第三十九条),促进被审计对象廉洁自律,依法行政,履职尽责,科学发展。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针对的是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主要监督该单位在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内部控制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处理处罚意见及改进管理的建议等。

  三是反映情况不同。审计结果报告反映的是被审计对象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不要反映诸如会计核算、账务处理不规范等与领导干部个人无关的问题。而审计报告反映的是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内部控制及相关经济活动与管理的情况,类似于常规性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报告。因此尽量不要反映领导干部个人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决策、管理、执行及廉洁自律情况等纯属个人的问题。

  四是处理和建议的对象不同。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理处罚意见和审计建议时,要特别注意两个报告有很大区别:即表述上的区别和建议的针对性。审计结果报告对被审计对象的违纪违法问题及审计建议,是针对受托部门和使用报告的相关单位和领导提出的,应当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如:干部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审计建议进行处理,审计机关不可越权处理。审计报告是针对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指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或由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和处罚。该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五是解决争议的途径不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申诉,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审计结果报告属组织作为,不送达被审计对象,仅供组织部门、干部监督部门和党政主要领导参考使用,不存在争议和司法救济问题。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之规定提请政府裁决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六是其他应注意事项:1、名称区别。审计报告应使用第三人称,而审计结果报告应使用第一人称。2、审计建议的区别,审计报告的审计建议,主要对该单位健全内部控制、完善决策机制、强化财务管理、整改审计问题提出建议。而审计结果报告主要是对党政部门、主管部门加大该单位监管力度、出台有关措施、细化考核指标或者鉴于审计手段限制建议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进一步调查等提出建议。3、金额数字的区别。审计报告的数字可以以“元”为单位,因为出具的报告主送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数据应当精确。4、审计结果报告的数字可以“万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便于领导快速阅读;审计结果报告的问题部分可以更简短,直接叙述问题,对问题的违规依据、处理依据以及处理结果可以不叙述,以缩短篇幅。

  四、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注意的其他几个问题:

  一是对任职时间比较长的,对审计范围、审计履行时间跨度要重点加以说明。由于经济责任审计是要对被审计者整个任期的职责与目标的的履责情况全面进行审计,但是有的被审计者的任期较长,而经济责任审计有时间性要求和有临时性的特点,实际工作中难以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全面审计。审计人员只能重点选择被审计者任期的近几年或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重点年度进行审计;而对其他的年度采取抽查或针对有关问题进行追溯审计的方式。这样审计报告不可能全面对所有的经济责任及经营业绩进行认定或评价,因此审计人员在撰写审计报告时就要将这种重点范围加以说明。

  二是对审计的重点内容加以说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通过对被审计者所在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及其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审计来实现。但这里所说的真实、合法、效益涉及的审计内容非常多,也较复杂,审计不可能面面俱到。如企业存货是否需要盘点,应收账款是否需要函证、下属企业是否要全面审计等,都是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来确定是否进行,或者运用统计抽样的办法查实。这种情况下审计人员要对被审计单位资产、负债的真实性认定负有责任,否则就存在一定风险和难度,因此审计报告对审计的重点内容应该加以说明。

  三是审计评价要主次分明、关注问题的关联性。单位负责人履职也不例外。单位负责人受分工、个人学识、能力、品质、政治素养、关注度,同僚协作,社会与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伴随经济事项的发生、发展、结果而相互作用,最终必然反映到经济业绩的好与差,成功与失败。尽职与失职、渎职等方面,因此在撰写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时,一定要特别关注它们之间的关联性,分清主次,进行审计评价,使之恰恰如其分,防患顾此失彼。有的审计报告,只对被告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状况进行评价而不对被审计者在任期内的工作状况、遵纪守法情况进行了评价,有的只反映被审计单位核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而没有对所存在问题的性质严重程度,后果与被审计者对这些问题所负经济责任的关联性进行评价,造成评价主次不分,有的侧重点放在对具体事件的描述过程上却对应追究责任不明晰。缺少对问题关联性的评价,影响审计报告的质量。因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关注点应从对具体事件的描述转化到对个人责任的认定上,将审计的方向对准责任人本身,分清领导干部承担的责任与领导所在单位承担的责任。应当加强个人责任认定,要关注责任人周围的人和事。

  四是审计评价超出审计范围。审计报告对被审计者的评价,不是人事部门的考察记录,不可能全面评价被审计者的功过是非,从而超越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有效及相关的经济活动范围,把不属于经济责任的评价的内容加入其中,过多涉及其政治思想和工作事务。只能从经济责任的角度进行评价。审计评价脱离了“经济责任”的范畴,增加了审计的风险,事实上也是不科学的。

  五是审计评价证据不强。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评价应以被审计者所在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事项为依据,不能受主观意识的支配;对那些未经审计,证据不足或未来的经济事项不应予以评价。但有的审计报告的主观意识就较浓,凭自己在审计过程中所形成的感觉进行评价。有些事项的提出也缺乏相应的取证资料佐证,有的不加以分析不加查证照抄被审计单位的年终总结报告或被审计者述职报告的有关内容来评价。

  注重了以上几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就起到维护国家法规、财经纪律以及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国家、集体财产的安全,以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的监督维护作用。具有起到确切反映被审计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裁决及公证作用。起到反映审计工作的质量,说明审计工作的成果的作用。

  (转载自:审计厅 转载时间:2018-1-15 )

来源: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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