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审计局在对某区2016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进行跟踪审计时,发现某事业单位获得拆迁补偿款后,未上缴财政产权基金专户。为此,福州市审计局责令该单位及时将拆迁补偿款105万元上缴专户。
2016年该单位房产被福州市某区统建房屋征收有限公司征收拆除,获得拆迁补偿款105万元。该单位未按照市财政规定及时将征收补偿款及时上缴财政专户,不符合《福州市财政局关于涉及征收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产补偿款支付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国有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房产被征收的,如未涉及职工安置问题,也采用挂账方式,今后由财政统一结算或核销;如涉及职工安置或发展问题,则市财政局将配合主管部门对相关单位职工安置费用及其他需要支付的费用进行审核,如确需支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市财政局通知项目业主单位将应支付的征收补偿款汇入财政局产权基金专户,再由产权专户按规定支付给上述单位”的规定。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其中第一款处理措施为“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为此,福州市审计局责令该单位及时将拆迁补偿款105万元上交市财政产权基金专户,该单位如有使用需要,可及时向财政申请回拨,并将补偿款使用情况上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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