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将市财政专项经费结余借出,存入个人银行账户,引发个人挪用公款案。近日,福州市审计局将上述公款私存及个人挪用的问题移送福州市纪委查处。福州市纪委对当事单位负责人、主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该单位则对财务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科员林某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此前,市审计局在实施某单位经济责任审计时发现,某单位财务2014年末向单位主任汇报,部分市财政安排的专项经费即将结转两年,按照规定年末将被市财政收回,提议将这些专项经费先行借出。主任在未经集体研究的情况下,向单位负责人汇报并同意后,指示科员林某办理借款手续。林某于当年和次年分2次将市财政安排的部分业务性专项经费结余35万元借出,随即存入其个人银行账户。
林某在公款存入个人账户的当天,将公款分若干笔悉数转到个人及其亲戚账户所绑定的支付宝中。2015年2月至2016年10月,林某通过向单位有关账户转账、经费支出报销核销等方式,先后将借出的现金35万元全部归还。
案例点睛
该单位上述行为不符合《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各预算单位在办理年度决算时,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同步清理结余结转资金。连续结转2年以上的项目资金(包含基建资金)视同结余资金,应当在预算执行中或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统筹使用;没有主动编入部门预算的结余结转资金,财政部门将予以收回,统筹安排使用。此外,还违反《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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