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以来,尽管审计部门有关人员付出了努力,但工程造价在财政评审机构结算后审计部门再行审计,虽然只是抽查,但仍需投入大量的时间和人力,而且对评审结果双方分歧较大,评审时间拖延、工作效率低,使得审计结论迟迟不能出台,已经成为多年来困扰审计部门的长期问题。现从财政评审机构评审存在的问题以及审计的重点内容等方面进行剖析,以期引起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重视,并为今后的评审和审计工作提供参考。
一、财政评审机构在评审中存在的问题
1、由于财政评审机构对评审流程把关不严,设置的评审流程没有被严格执行。
(1)财政评审机构的设置评审流程虽然比较健全,但实际评审时多数项目没有严格遵守流程的规定。尤其在收件窗口流程阶段收取文件资料不完整,经常发生在评审过程中向业主或者施工单位要求补充资料;按照流程规定,评审应该采用三级复核制,但评审员出具报告后,复核员只有简单签字,相关领导也是只有简单签字,没有复核记录;另外相关的评审过程基本没有留底电子文档,也对审计工作造成很大不便。
(2)流程中的现场勘查环节基本没有实施。按评审流程规定,项目评审人员和项目负责人应到现场实地勘查取证,但从抽查的评审档案看到现场勘察情况表有关栏中,该机构评审人员均签注“与送审材料基本一致”,现场勘查环节流程还要求超过一定额度的工程应该由所在科室领导参加,但实际没有按流程规定执行,所有抽查的项目均未见工程现场记录上有科室领导的签字。审计人员到现场勘察又是另一个场景,如审计的某工业厂房项目,发现屋面分格缝偷工减料,基本没有做到位,多数只有割缝,宽度也没有达到规范要求,甚至割缝中很少有填防水油膏,女儿墙内侧外墙涂料、屋面一次抹光和地沟盖板等项目大多未施工。
2、评审工作不够严谨和完善,对外委托项目管理不到位。
(1)评审过程不够严谨。在评审过程中,评审机构和业主以及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应该进行互相交流沟通并形成文字记录留底,对于项目中存在的不合理现象等问题应提出意见,但在抽取的项目中,基本没有见到相关的文件材料。且个别项目存在部分竣工图与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和现场签证不符,或者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和现场签证没有附图及竣工图缺乏依据等问题,经审计人员向相关评审人员了解,但其不能提供定价依据和计算过程。如某项目核增的依据是评审机构和施工单位的工程洽商记录,其中设计变更增加造价12万余元,没有具体设计变更单或图纸,只有简单文字说明,而且从施工角度出发该变更不甚合理,但评审机构未做详细了解就评审增加了该部分的造价。评审机构在评审时没有对所有材料不齐全项目进行归档或记录,仅做简单评审就出具报告,如上述项目就有可能直接导致财政多负担不需要支付的工程费用。
(2)评审工作不够完善。按照财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建(2001)591号),考虑到财政投资项目从控制价评审开始,直到整个项目决算完成,所有评审均由财政评审机构组织进行,所以财政评审机构应该对每个建设项目的流程进行了解并确认其合法性,而在评审过程中仅针对造价进行评审的工作是不够完善的,还应该对于整个建设项目的建设流程合法性进行全面评审。抽查项目发现,档案中基本没有收存监理审核的开工报告以及市政府相关单位审批的项目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对于核定整个项目的施工工期有重要作用,涉及到延期误工索赔核减工程造价的问题,但从近年审计部门对评审机构评审的项目再行抽查时均未发现工期延误应该扣减工程款的索赔现象。
(3)评审机构各业务科室评审口径不一致,没有统一把关。若一个建设项目分不同标段,由不同的业务科室进行评审,因没有稽核部门或项目总负责人统一把关,结果是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口径不一致,没有统一标准,评审结果相差甚远。如根据施工合同“双控单价”的描述,相同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计价,其标内单价应该以投标价和控制价孰低的原则计取单价,但有的评审人员按投标价评审,有的按控制价评审,各科室都不同。
(4)财政评审机构对外委托的评审项目管理不到位。外包项目是由评审机构认可的助审单位进行评审,评审员由助审单位人员担任,项目评审组长由机构人员担任,评审机构在对助审单位初稿复核工作不到位,没有明确项目评审组长的责任,项目的有关底稿记录只是由机构人员简单签字,对项目基本情况和评审的增减情况及其中的重要事项不大了解,所有问题均需询问评审员,由于助审单位是私营企业,人员流动性大,一旦某项目评审员离职,到审计时对该项目所有评审过程及具体情况就无从了解了。
3、财政评审机构对审计部门再行审核和监督认识不足,没有充分认识到审计监督的必要性,故对审计部门的配合不够到位。
作为财政部门授权的工程造价评审的财政评审机构,由于长期承担财政职能,是工程造价评审结算的权威部门,在其评审的基础上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即对其已评审的建设项目再行审计是《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职责。由于评审机构承担着对国有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评审的职能,建设单位将一整套最完整的结算资料交给财政评审机构,但对于审计机关抽查审计的项目,评审机构有一些抵触情绪,不能够提供全部材料,只有书面的成果报告,其中工程量的增、减的计算过程和单价的调整过程均不提供书面文字记录。若审计部门针对庞大的计算过程,逐一重新计算,需花费较多时间,效率低,效果不好。另外,在提供资料不完整的情况下,对审计来说存在很大的风险,影响判断的准确性,有的因其材料的逐步提供,有时审计人员要推翻前面的工作成果,要重新计算工程量或单价,造成不必要的时间和精力的浪费。
二、针对财政评审机构存在的问题,审计的重点内容应主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1.首先应仔细研究合同、协议、招投标文件,确定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是单价结算还是总价结算。确定合同的计价类型,再仔细研究其中的调价条款,根据结算调价条款进行工程价款审计。
2. 审查工程的经济签证,查看签证是否注明了具体事项,如项目内容、位置、原因、数量以及监理两人以上签字(签章),还应包含计算式和日期等必要事项。
3. 涉及工程设计重大变更或者原设计文件的修改,必须有原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文件或图纸,不得以工程签证替代,审查评审机构是否核实过这些材料。对于金额超过单项造价在5%以上的,审查是否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4. 对于评审核减的工程量和单价较大的项目,看反馈单上施工单位是否提出保留意见,其保留意见的理由是否充分,并对照业主单位对问题的答复进行审计。
5. 审查工程造价评审过程中业主单位是否进行初步评审,核减情况如何,是否对一些资料予以补充,是否由于是业主单位的意见而强加进来,影响造价评审结果。
6. 审查评审过程中评审机构是如何核(增)减的,其核(增)减的理由是什么,会商记录是如何表述的,是否按会商记录落实到位。
7. 审查评审过程中业主单位缺件的材料,评审机构是否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是否按规定的时间内出具评审报告,若推延其原因是什么。
8. 评审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对一些疑义部分,是否到现场查看,现场查看是否记录在案或者拍照取证,是否按现场记录和业主单位证明进行造价评审,审计人员也应再次到现场取证确认。
9. 评审机构对业主单位报送的书面材料包括电子文档,是否进行认真审查,是否体现在其原始的计算式上,还是只有书面的成果报告文件,没有过程评审资料,对没有资料的也需要提供并应加强审计。
11. 评审机构是否对几个标段、几个栋号进行统一口径、统一平衡,不应该同一个项目的报告,口径单价等不一致,核增、减不一致,出现矛盾现象。
12.评审机构内部的评审报告是否实行“三级复核”程序,复核程序是否到位。
三、针对审计力量不足的问题,建议财政评审机构和审计部门在今后的工作中做好以下两点:
一是建立数据共享。只要不涉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公开以及国家机密的,都应该公开,避免重复简单的劳动、浪费社会资源,更好地提高工作效率。评审机构工程量变化和单价调整等计算过程及电子文档等均应该向审计部门提供。
二是审计部门应制定好年度审计计划前的项目摸底工作,从财政评审机构的年度评审项目中,先进行较为细致的审前调查,从中挑选异常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对其中疑点大的项目列入年度审计计划。这样即有针对性又保证了审计重点,问题更容易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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