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国有资产投资或国有资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投标。因此招标项目工程量清单内容的准确性尤为重要。审计时需考虑三个方面:一是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是否准确、真实、相对完整,施工企业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有无缺项、漏项;二是中标单位报价文件是否依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编制,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是否齐全;三是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中介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有无高估冒算情况等情况,确保提供给政府投资管理部门的工程预算控制价的准确性。
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报价的说明通常有这样一些条款“招标人提供的工程清单数量仅供投标人参考,对工程量清单数量有疑问或工程量清单中有漏项的子目时,由投标人在投标答疑中提出,经招标人确认后,统一公布工程量,作为投标报价的依据。否则投标人自行承担施工设计图范围内工程量项目费用等的漏项责任,漏报不补”,合同价款通常为“总价包干”方式。从理论上讲,总价承包合同所确定的单价和总价都是实际价格,所以投标人在核实工程量的同时也要核实清单项目特征,甚至对清单项目也要核实。而实际情况是,审计工程结算中,几乎没有发现对清单项目漏项及特征的核对内容,甚至连工程量的修正问题也没有。那么,招标时公布的工程量清单是否基本准确无误呢?若出现招标工程量比实际图纸工程量多出许多,重大工程量错误将造成的是总价严重失实。
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承包人既要完成设计文件的要求,也要交付工程量清单中内容,工程量清单实际上是订货单,它表现的是双方的交易行为,在履行完合同内容后,清单工程量表示的应当是交货量。清单工程量的部分失实造成某些单价严重偏离市场价格,这就给结算审计中的工程量及单价核实带来巨大的阻力。同时,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投标是一项政策性强、专业技术要求高的工作,对建设单位的管理水平、工程设计深度及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水平等都有着相对较高的要求。审计中发现,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为了达到某些行政指令的要求,对有些项目还没有达到一定设计深度时便仓促地确定项目开工时间,盲目使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开工,给项目在施工建设期间的管理和合理控制工程建安投资埋下极大的隐患。
鉴于目前的这种情况,审计监督必须要放在事前,提前介入项目,及时发现在招投标环节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如对一些工期短、工程技术相对简单的项目可建议业主实行固定总价形式,而对一些设计深度不够、工程难度大及时间跨度较长的项目,尽可能采用固定单价的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增加对清单工程量产生错误时的处理方法,并做出具体说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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