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内部审计协会会费缴纳管理办法
(2008年4月24日第一届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2014年6月13日第二届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继续按此执行)
一、为保证福州市内部审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通知》以及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协会会员依照《福州市内部审计协会章程》的规定,应及时足额向协会缴纳会费。
三、协会会费按年度计算。团体会员,根据会员单位不同的经济类型实行差别缴费办法,具体缴费标准如下:行政事业单位团体会员分别是:一般会员单位每年会费为500元,理事会员单位每年会费为800元,常务理事会员单位每年会费为1000元,副会长单位每年会费为1500-2000;企业团体会员分别是:一般会员单位每年会费为800元,理事会员单位每年会费为1000元,常务理事会员单位每年会费为2000元,副会长单位每年会费为2500-3000元。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目前暂不收缴个人会费。
四、团体会员每年向协会缴纳一次会费,于当年第一季度内一次缴清。
五、团体会员因故不能按规定数额和时间缴纳会费,且确有困难的,应书面报协会秘书处,由秘书处提请会长或授权的副会长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缓减免的决定。对无故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者,取消团体会员资格。
六、协会会费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全部用于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的组织经费。主要是:
1、开展理论研究,组织经验交流等活动;
2、组织内审人员培训;
3、组织参观、学习、考察等活动;
4、出版内部审计刊物;
5、组织评比活动,奖励优秀会员和优秀审计成果;
6、组织有关内部审计的宣传活动;
7、协会其他有关活动。
七、协会会费收支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由专人管理,设立独立账户,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定期向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八、本办法自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九、本办法解释权属协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