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由于委托贷款自身的特性和其对社会融资的积极作用,国内委托贷款业务发展较快,规模逐年增大,但是由于委托贷款作为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银行不使用自有资金不承担风险,在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监管不到位,部分企业通过委托贷款渠道来逃避正常贷款可能面临的监管,使得委托贷款存在一定的问题和风险,也成为了金融审计的关注点。
一、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规模扩张的原因
在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中,委托贷款的定义是: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是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一种。由于委托贷款自身的特性和其对社会融资的积极作用,业务发展较快,规模逐年增大。
首先,委托贷款作为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一种重要方式,使银行可以不运用或较少运用自己的资产,以中间人的身份代替客户办理收付和其他委托事项,提供金融服务并收取手续费。特别是在紧缩性货币政策情况下,银行信贷规模受到控制,银行常规贷款业务收缩,中间业务成为商业银行重要的收入增长点。
其次,《贷款通则》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委托贷款作为一种融资方式,既避免了企业之间因非法拆借而扰乱了金融秩序,又使得委托人的资产得以升值,同时也解决了借款人的资金困难,商业银行从中收取代理费用,是一件“三赢”的好事。
最后,在我国资金密集型经济占主导地位,各生产要素配置中资本占比越来越大的条件下,委托贷款业务为市场资金的转移和有效运用提供了良好的途径与场所,有助于解决企业生产规模和资金的供需矛盾,使闲置资金能获得较高的投资机会,提高了融资的主动性和经济效益。
二、商业银行委托贷款存在的问题及风险
1.借助发放虚假委托贷款绕开信贷规模限制。在稳健或紧缩的货币政策情况下,银行信贷规模受到限制,利息收入缩减。为规避贷款规模的限制,部分银行将真实贷款隐藏在委托贷款科目中反映,使真贷款变成“假委贷”,这样导致的后果就是银行委托贷款资金的来源少于银行发放的委托贷款,造成没有资金来源的假委托贷款,事实上违反了宏观调控政策,扩大了信贷规模。
2.商业银行为扩大存款基数而追求委托贷款业务规模,忽视质量,使委托贷款风险增大。商业银行信贷规模受限后,通过增加存款规模而扩大贷款指标成为其扩大市场份额的一个渠道。但是过大的压力往往使银行采取变通的方法搞委托贷款以扩大存款数量,明知有的委托贷款没有效益,还积极办理,这就加大了委托贷款的风险。
3.委托人用非自有资金发放委托贷款。对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其余一些银行认为资信较好的优质大客户,银行为占有市场份额对他们放宽授信条件,盲目发放贷款,使这些资金充裕的企业可以轻易地从商业银行获得稳定的、低成本的信贷资金。企业在获得多余的信贷资金后,利用这些资金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从中获取收益。部分委托企业将信贷资金与自有资金捆绑在一起,放在企业的资金池中统一调剂使用,商业银行无法清楚掌握企业自有资金的比例和委托贷款资金的真实来源。
4. 商业银行在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风险意识不强,管理不到位,操作不规范。委托贷款不使用自有资金,银行不承担风险,因此一些商业银行对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不够谨慎,贷后监督薄弱,不能有效地监控贷款的流向和用途。有的商业银行对委托贷款的借款对象条件审查不严,对达不到银行授信条件的借款人也发放了委托贷款。
5.委托贷款资金投向不符合规定。委托贷款应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贷款发放必须限定在国家规定的对象、范围内,要按照贷款协议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委托贷款依然流向了“两高一剩”、房地产等国家禁止、限制、淘汰的行业,或是不按协议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擅自改变用途,或将贷款资金转借给第三者使用。
三、分层次抓重点做好委托贷款审计
由于委托贷款业务发展速度快,加上其作为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银行不承担风险,易造成监管不到位,产生许多不同于常规贷款的问题,因此成为金融审计审计的一个重要关注点。同时,委托贷款审计又具有金融审计关注资金流向,脉络清晰,层次分明的特点,对委托贷款审计可以从资金来源(委托方)、贷款发放与监管(受托方)、资金使用(借款人)入手,开展审计。
1.当前委托贷款审计和监管的根本点在于对商业银行执行各自委托贷款管理办法情况的落实。要真正的减小委托贷款的风险、提高委托贷款质量、使委托人不受损失且贷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关键在于受托方在收取手续费后能真正履行自己的职责,在贷款资金来源审核、贷款发放、贷后监管以及贷款催收环节把好关做到位。通过对银行委托贷款档案资料的审核,找出银行委托贷款管理不到位的问题,督促银行整改。对于造成银行不作为的根源,即银行不承担委托贷款业务风险却获取收益,应提出相应建议,譬如将部分责任转给银行,建立责任追究制,约束银行认真履行职责,使银行方面对委托贷款操作规范,管理到位。
2.从资金来源查证委托贷款资金的合法性。对于一些大型企业,如大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由于资信状况好,成为银行首选的贷款对象,部分该类企业即使不需要资金,但是为了维持与银行的关系,仍从银行贷款,造成信贷资金过剩。在审计时,重点关注是否存在该类企业用信贷资金发放贷款问题。对企业资金分账户分来源理清其资金的来龙去脉,理清是否有信贷资金、是否有具有特定用途的资金如社保资金、企业年金、财政预算外资金、工会经费、保险资金、基金会基金、住房公共维修费等被作为发放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
3.紧跟资金去向落实委托贷款资金使用情况。通过借款企业的银行账和从企业或银行取得的分户流水跟踪信贷资金流向,将资金真实用途落到实处。从银行提供数据中筛选可能是“两高一剩”的企业以及房地产企业的委托贷款进行追踪资金流向,对可疑的资金使用情况重点关注,查证资金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或转借给了第三者。
最后,对因银行原因如进行虚假的委托贷款,将真实贷款隐藏在委托贷款科目中反映以逃避贷款规模限制;办理不合规的委托贷款,以扩大存款量,进而增加贷款量等问题,审计人员在发现问题的同时也应该认识到其中存在的利益驱动,据此提出合理建议,为政府和金融业内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信贷政策以及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提供参考,防止企业和商业银行钻国家金融政策法规的空子,利用委托贷款逃避银行业监管部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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