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党员、群众和组织的知情权,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申请公开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的需要向局党建办提出申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获得党务信息的,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口头和网上形式申请党务公开信息。依申请公开的程序:口头申请的,应当场记录,书面申请的,填写《党务公开信息申请表》。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身份证明、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通讯地址等;法人或其他组织机构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联系人姓名、电话、邮箱;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公开内容的用途;
(四)提出申请的时间;
(五)所需信息的提供方式和获取信息的方式;
(六)申请人的签名和盖章。
第四条 局机关党委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予以书面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党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免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三)不属于受理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的内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则上应当公开。但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应当公开但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信息,法律、禁止公开的其他党务信息除外。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的办理。
(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其办理办法按业务公文办理的操作程序进行。
(二)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的,可将期限延长至30个工作日。
(三)决定公开的,本单位出具公开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理由;决定不予公开的,本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 申请公开的党务信息含有禁止或者限制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第八条 上级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任何人申请公开的,应当在收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依申请公开的资料在档案室的,由档案室凭公开决定书向申请人公开有关信息,对公开的信息做好登记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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