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严肃党务公开工作纪律,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保障广大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确保党务公开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预期效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福州市审计局党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和全面从严治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务公开责任追究的对象是违反党务公开规定的,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党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党务公开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过错追究、强化教育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改进工作与追究责任相促进、过错责任与惩治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上级党组织有关党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及时传达贯彻、不认真组织落实的;
(二)未按职责要求落实党务公开职责的;
(三)不按规定的程序、内容、形式和时间要求公开的;
(四)群众对公开内容提出批评意见、建议或要求,无正当理由拒不解释说明的;
(五)应实行公开而拒不公开的,或避重就轻,避实就虚,搞形式主义的;
(六)其他违反规定不够纪律处分的。
(七)对群众提出的批评意见或建议打击报复的;
(八)其他违反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
第五条 对违反党务公开有关规定的领导和个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责任的区分。
1.未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党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经分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党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分管领导承担责任。
3.经过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党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该党组织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班子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向主要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二)责任的追究。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影响正常工作,或者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先选优资格,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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