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保我局党务公开安全、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局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党务公开内容,是指我局各级党的组织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情况,领导审计工作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的建设情况,以及党的组织职能、机构等情况,以及与上述情况相关的信息。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除外。
第三条 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准确、客观、谨慎、稳妥”的原则,并从必要性、准确性等方面进行审核。
第四条 党务公开保密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查党务公开内容是否涉密,包括国家机密、党组织秘密和个人隐私;
(二)审查党务公开内容是否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
(三)审查党务公开内容是否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
(四)审查党务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五条 党务公开保密审查程序为:各经办处室制作生成的党务公开内容经过内部审批流程后,由局办公室审查该内容是否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属性,确定公开属性。办公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涉密审核,必要时提交法规处审核后,经局分管领导或局主要负责人审批核准。
第六条 党务公开内容形成后,局机关党委应当按其公开属性将其编入党务公开目录,并按规定对应当公开的予以公开。
第七条 各处室要加强对上网内容的保密审查,坚持做到涉密信息不上网,一旦发现涉密信息上网,要立即报告分管领导和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并及时查清泄密渠道和原因,积极采取相关补救措施。
第八条 对未履行党务公开保密审查手续或保密手续不完整而公开的,以及未通过保密审查而擅自公开的,应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及所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