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审计局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时间: 2013-07-29 15:41

  局机关各处(室):

  《福州市审计局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实施办法补充规定》已经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审计局

  2013723

     福州市审计局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

  实施办法补充规定

  根据市效能办关于效能问责的意见,我局于20133月出台了《福州市审计局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实施办法》,现针对效能问责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并根据上级相应的规定,对《福州市审计局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实施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效能督查中发现问题的问责处置

  1.迟到、早退的认定:超过时间签到的均认定为迟到或早退。上班途中如遇特殊情况和因晚上加班可能影响正常上班的,应及时向上一级领导报告并及时向局效能办或考勤人员说明原因。工作时间内因事离开岗位的及时办理离岗手续并报考勤人员。

  2.问责处置:超过规定上下班时间15分钟以上或两周内四次上班迟到或早退(少于10分钟)的,以效能督查通报的形式实施通报批评并发送效能整改通知书。对三次超过规定上下班时间10分钟以上或两周内四次以上迟到或早退(少于10分钟)或工作时间溜号的进行效能诫勉谈话。年度内实施累计效能问责。

  3.值班人员的考勤以抽查形式确定,按相应规定处置。

  4.督查发现工作时间上网聊天、手机看电视、炒股等现象即进入效能问责程序。

  5.上级效能部门督查中发现的考勤等问题并通报的,一律进入效能问责程序。

  二、效能问责的实施及责任追究

  1.发送效能整改通知书由局效能办报分管效能工作的领导批准后实施。

  2.进入效能问责的诫勉谈话和通报批评程序的,由分管该处(室)的领导实施谈话批评;进入效能告诫程序的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局领导实施。

  3.凡被通知整改的和进入效能问责程序的人和事均纳入公务员绩效考核扣分;凡出现考勤问题的由处(室)领导在公务员绩效月考评中给予评价并相应降低月考评成绩。

  4.被上级效能部门督察通报一次的相应处室负责人进入效能问责程序,局内人员被上级督察通报三次的局效能办主任进入问责程序。同一分管部门人员被上级督察通报三次的,分管领导的效能问责亦按相关规定实施。对局领导的效能问责按市相关规定实施。

  5.各处(室)负责人对本处(室)违反效能规定的人员,必须进行批评教育,不得袒护、瞒报、作伪证。违者,一经查实按相关规定从重处理。

来源: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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