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审计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政府投资审计中心:
为严格规范审计执法行为,促进审计执法公开透明,根据法律、法规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福州市审计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审计局
2018年11月26日
福州市审计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
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管理使用工作,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和《福州市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市审计局及审计人员,对审计执法行为进行音像记录所使用的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
第三条 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性能先进、保障需要的原则。
第四条 配备的照相机、摄像机、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已纳入通用办公设备名录的,应当按照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执行;未纳入通用办公设备名录的,根据执法需要合理配备。严禁配备与审计执法工作无关的音像记录设备。
第五条 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应当符合以下技术性能要求:
(一)具备高清分辨率及较高像素,能够清晰、准确记录执法过程;
(二)电池容量及存储内存较大,能够较长时间持续录音录像;
(三)内置芯片运算速度较快,耗能较低,能够流畅操作,摄录不卡顿;
(四)摄录文件完整性、保密性较好,能够保证音像记录资料不被删改,真实准确。
(五)有特殊需要的,应当具备防爆、红外夜视、GPS定位、数据无线实时上传等其他功能。
第六条 各处室应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配备音像记录设备需求清单,按照局资产购置流程审核报批后,由局采购办统一采购。
第七条 音像记录设备采购后应按照局固定资产管理规定配备使用。配备音像记录设备的处室负责做好音像记录设备的登记使用审批手续,并做好处室音像记录信息的收集、保存、管理、使用。作为审计证据的音像记录信息应及时上传OA、AO系统审计项目资料树内保存。
第八条 音像记录设备应严格按照《音像记录事项清单》中规定的情形、方式使用。其他与审计执法无关的特殊情况确需使用音像记录设备的,应当经处室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局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抄 送:市政府法制办,驻局纪检监察组,各县(市)区审计局
福州市审计局办公室 2018年11月26日印发
附件
福州市审计局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序号 |
情形 |
记录方式 |
1 |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封存被审计单位财会资料及违规资产的 |
使用照相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等对封存全过程及封存资料、资产、场所进行音像记录 |
2 |
被审计单位或个人不配合审计工作,需要进行音像记录的 |
使用照相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等对封存全过程及封存资料、资产、场所进行音像记录 |
3 |
审计执法过程中获取、保存审计证据时有需要进行音像记录的 |
使用照相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等进行音像记录 |
4 |
审计询问过程中有需要进行音像记录的 |
使用录音笔、摄像机、执法记录仪等进行音像记录 |
5 |
审计执法过程中其他需要进行音像记录的 |
使用相关音像记录设备进行音像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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