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审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18-07-05 13:16
  局机关各处(室)、政府投资审计中心:

      为严格规范审计执法行为,促进审计执法公开透明,根据法律、法规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福州市审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已经局务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审计局

  2018627

  福州市审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审计执法行为,促进审计执法公开透明,切实维护被审计对象及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福州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福州市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福州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州市审计局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审计监督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形成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被审计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福州市审计局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三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二章 公示公开的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示内容

  第五条 事前公示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信息。公示福州市审计局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内容。

  (二)执法事项。制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公示审计监督执法事项名称、执法行为类别、依据、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等内容。

  (三)执法程序。制定各类审计监督执法流程图,公示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等内容。

  (四)审前公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的,应在审计监督前向社会公示审计内容、审计时间、投诉电话、审计纪律等内容。

  (五)救济方式。公示审计监督对象依法享有的听证权、申辩权、告知权、申请政府裁决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六)监督举报。公示群众投诉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被审计对象及行政相对人对审计监督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审计监督执法人员在审计监督执法活动中,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被审计对象或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特别是救济的权利、程序、渠道,并做好记录。

  第三节 事后公示内容

  第七条 事后公示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包括行政处罚相对人、审计监督方式、审计监督内容、审计处罚决定书、违法事实、处罚单位和个人、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救济途径等。

  (二)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封存通知书及封存清单等内容。

  第八条 对审计管辖范围内的一些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结果等审计监督执法决定信息,根据局信息公开制度及审计结果通报制度等规定,经审批后向社会公众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包括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向社会公示的审计结果事项;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和审计(调查)项目(单位)审计结果通报;其他需要向社会公示的审计结果事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监督执法决定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执法主要事实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可能妨碍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四)国家、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及上级机关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审计监督执法决定信息。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情形,应当经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审计监督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及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监督执法信息的公示载体包括:

  (一)“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

  (二)福州市行政执法平台;

  (三)福州市审计局门户网站;

  (四)“福州审计”微信公众号;

  (五)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第十二条 审计监督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内容公示应按照以下程序:

  (一)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相关处室收集拟公示的审计监督执法信息,提交法规处进行审查;

  (二)法规处应对各处室提供的拟公示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交总审计师审核;

  (三)经总审计师审核后的拟公示内容,应根据《福州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暂行规定》,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提交福州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审核,经局长批准后对外公开。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在对外公示前,应当报市法制办审核。

  第十三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四条 审计监督执法决定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已经公开的原审计监督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审计监督执法决定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已经公开的审计监督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审计监督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对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内容。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审计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