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审计局审计执法岗位责任制度》的通知
时间: 2018-07-05 13:15

  局机关各处室、政府投资审计中心:

  新修订的《福州市审计局审计执法岗位责任制度》已经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福州市审计局审计执法岗位责任制度》

  福州市审计局

  2018年6月27日

  福州市审计局审计执法岗位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行为,严格审计执法,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审计,促进提高审计质量和机关效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审计执法责任,是指局机关审计执法人员在审计活动全过程中,应履行的职责和应承担的责任。

  审计执法责任按审计人员、主审、审计组长、业务部门负责人、法规处审理人员和负责人、综合处业务管理人员和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处工作人员和负责人、局领导等分别设定,局长为审计执法第一责任人。

  局领导担任审计组长的,可以设立副组长,副组长具体承担组长职责和责任;也可以指定审计现场负责人,审计现场负责人根据审计组长的委托,履行审计现场管理职责,对审计组组长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工作需要设立项目主审的,主审根据审计组长的委托,履行审计现场业务方面的管理职责,对审计组长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审计活动全过程,包括审计计划管理、审计方案编制与调整、审计实施、审计报告编审、审计项目审理、审计处理处罚、重要事项的报告和审计整改检查等环节的活动。

  第四条 审计执法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利害关系的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应当申请回避。

  审计执法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遵守职业道德、审计纪律、保密纪律和廉政纪律,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审计人员执法责任

  (一)按照审计组分工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情况,开展现场审计实施工作,服从审计组长工作调配,对具体执法行为负责。

  (二)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分工任务实施审计,对审计方案确定的分工任务的完成和所采取的审计方法对审计质量的影响负责。对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不及时报告的,应承担直接责任。

  (三)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的审计步骤和方法难以实施或者实施后难以取得充分审计证据的,审计人员应实施追加或者替代的审计步骤和方法,对仍难以取得充分审计证据的,须经审计组长确认,并在审计工作底稿过程记录中详细记录。

  (四)对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调查了解记录、重要管理事项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取得的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充分性、相关性、合法性负责;对审计事项中引用的依据和标准的适当性和得出的审计结论的准确性负责。

  (五)在审计实施过程中编制的工作底稿和现场收集的审计证据应经审计组长审核后,将审计证据送被审计单位签章。

  (六)参加审计报告的讨论和编写,并对审计报告分工审计部分议定的事实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  主审执法责任

  (一)根据审计分工,相应承担审计人员的执法责任。

  (二)根据审计组长委托,主要负责起草审计实施方案、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对主要审计事项进行审计查证,并如实、及时报告查证结果;协助组织实施审计;督导审计组现场审计实施工作;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组织审计项目归档工作,并在受托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三)完成审计组长委托的其他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 审计组长执法责任

  (一)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立项意图和目标要求,组织开展审计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相关情况和收集有关资料,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对审计内容的适当性、步骤和方法的可操作性负责;负责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实施方案的调整和报批;负责按审计方案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计任务。

  (二)负责组织审计通知书的草拟和送达,并取得送达回证;负责在审计过程中要求被审计单位作出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书面承诺。

  (三)负责督导审计人员围绕审计目标收集审计证据工作,审核审计证据。负责审核审计组成员在审计过程中编制的工作底稿和取得的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充分性、相关性、合法性;对审计证据不符合要求的,负责组织补正;对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审计证据,负责组织核实。起草审计报告前,审计组长应当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已经审核,并从总体上评价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

  负责检查审计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检查分工给每一位审计人员审计内容的具体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措施是否有效执行、得出的审计结论及其相关依据标准是否适当;对未按审计实施方案要求和未查深查透事项应提出审核意见并督促及时查证。

  (四)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等需要请示汇报的重要事项应当按规定及时向所在业务处室负责人和局领导请示汇报。

  (五)负责组织编写审计报告,对审计报告的真实和完整性负责。组织审计组成员对审计报告的讨论和修正,并对讨论事项的情况及其结果作出书面记录。负责将审计报告以审计机关的名义送交被审计对象征求意见。负责组织对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审计事项的核实,并作出书面说明,对确有错误或偏差的审计证据应及时组织重新取证。审计结论有偏差的,应当修改审计报告。原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的审计报告应作为附件保留,不得遗弃。对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法违规问题,在审计报告中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定性并提出初步处理处罚意见。

  (六)负责在规定时限内将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审计组的书面说明、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有关资料报所在业务处室复核。根据复核意见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质量问题负责组织有关审计人员及时进行补正。负责撰写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业务文书的代拟稿。

  (七)配合法规处的审理工作。对报送审理的审计项目,遇有需要补充审计资料的要按要求及时提供,根据审理意见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质量问题负责组织有关审计人员及时进行补正。

  (八)负责对审计组成员遵守职业道德和廉政纪律情况的监督,并在审计结束后向机关纪委进行反馈。

  (九)负责组织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业务文书的送达,并取得送达回证。

  (十)负责在审计整改检查结束后,按照审计档案管理规定组织审计档案的立卷归档。

  第八条  审计业务部门负责人的执法责任

  (一)根据审计项目立项要求,负责组织编制审计工作方案,报局领导批准。对业务部门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应承担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协调审计实施和汇总审计结果的职责。

  提出审计组组长人选和聘请外部人员事宜,负责督导审计组长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和编制审计实施方案。负责审计实施方案和审计实施方案调整的审核。

  (二)对审计项目审计目标是否实现负责。负责检查审计实施方案的执行,审计组未按审计实施方案规定进行审计的,应督促审计组按审计实施方案要求完成。

  (三)负责复核审计报告及所附的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重要审计事项记录等资料,提出书面复核意见,包括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审计评价、审计意见、审计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意见是否恰当;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等。

  (四)负责审核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业务文书代拟稿,并对代拟文书的文字质量负责。负责审计业务文书代拟稿和书面复核意见书报送审理机构。

  (五)负责提请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并组织分管领导主持召开的一般审计项目的业务会议的记录,在规定时限内起草审计业务会议纪要。

  (六)根据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意见,负责组织落实有关决定事项,修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等代拟稿,并对代拟文书的文字质量负责;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求补正的审计事项,组织审计组按规定时限补正。

  (七)负责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等审计业务文书送达之日后规定时限内组织开展审计整改检查工作,并组织代拟审计结果通报和审计公告。对未整改落实到位的,负责组织审计组继续跟踪检查,督促落实。

  (八)对对外报送的审计信息、审计要情、统计信息、审计结果通报、审计公告等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九条  法规处审理人员的执法责任

  (一)做好审理案卷的收发登记和运转。

  (二)负责在规定时限内,对业务处室报送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代拟稿、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审理材料提出审理意见,出具审理意见书。对审理意见的恰当性负责;对审理时应当发现而未发现的重要问题承担责任。

  (三)参加所审理项目的审计业务会议。负责由局长主持召开的重大审计项目的业务会议的记录,在规定时限内起草审计业务会议纪要。

  (四)根据审计业务会议的审定意见,完成业务部门报送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业务文书的会稿工作。

  第十条  法规处负责人的执法责任

  (一)负责组织协调审计听证、审计行政复议、审计行政诉讼、开展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和优秀审计项目评选等工作。

  (二)负责组织开展审理工作,协调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审理质量负责。

  (三)对法规处审理人员的审理意见进行复核,特别是对审计项目中的重要问题,要在审计定性、审计证据、标准引用、处理处罚意见、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审计组讨论意见等方面进行全面复审,并提出复审意见,提交总审计师审核。对提出不恰当的复审意见和复审中应当发现而未发现的重要问题承担责任。

  (四)负责安排由局长主持召开的重大审计项目或事项的审计业务会议,完成重大审计项目业务会议纪要的复核工作。

  (五)根据审计业务会议的审定意见,完成业务部门报送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业务文书的会稿工作。

  第十一条 综合处审计业务管理人员和负责人的执法责任

  (一)负责对审计通知书、审计结果通报及上报市委市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等的综合报告等审计业务文书的会稿工作。

  (二)负责组织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安排审计项目计划分工,量化审计项目工作量和完成时限,并对审计项目计划调整事项负审核责任。

  (三)对统一组织实施的审计工作方案会稿,对审计工作方案是否符合审计项目立项要求负审核责任。

  (四)负责统一办理局机关对外的审计信息、审计要情、统计信息、审计结果通报、审计公告等,进行复核并履行规定的审核手续。

  第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处工作人员和负责人的执法责任

  (一)负责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报告的审计评价、责任界定等内容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对所提复核意见的恰当性负责。负责年度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综合报告的汇总工作。

  (二)负责编制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建议,组织协调审计项目实施相关事宜,履行福州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等事宜。

  第十三条 办公室工作人员和负责人的执法责任

  (一)负责对审计文书的公文审核和保密审查。

  (二)负责建立健全审计项目档案管理制度,督促各业务处室按规定时限将审计项目归档,履行档案使用审批手续等。

  第十四条 局领导的执法责任

  (一)总审计师的执法责任

  1.协助局长负责分管处室的审计执法责任落实情况,并对分工内的审计项目质量和审计执法责任向局长负责。

  2.负责对法规处审理人员和负责人的审理意见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在审核过程中,根据需要组织召集有关人员进行专题讨论。

  3.参与由局长主持召开的重大审计项目或事项的业务会议。完成重大审计项目业务会议纪要的审核工作。

  4.负责对业务部门送签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业务文书的审核工作。

  (二)分管局领导的执法责任

  1.协助局长负责分管处室的审计执法责任落实情况,并对分工内的审计项目质量和审计执法责任向局长负责。

  2.对审定或签发的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方案、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业务文书质量负领导责任。

  3.根据业务处室的提请,及时主持召开分管审计事项的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签发会议纪要。

  4.审定签发业务部门送签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业务文书。

  (三)局长对审计执法工作负总责

  1.负责组织分管局领导全面落实审计执法责任,负责协调分管局领导提出的执法中遇到的问题;负责组织检查落实局机关审计执法情况。

  2.决定并主持召开重大审计项目或事项的审计业务会议。负责审定签发重大审计事项业务会议纪要。

  3.负责决定情况紧急或案情特殊的审计事项的移送处理。负责批准对被审计单位采取审计职权范围内的强制措施。

  4.对审定或签发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业务文书质量负责。

  5.审批并签发报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等和准备向新闻媒体披露的审计文书等。

  第十五条 局机关下属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外聘助审人员、外借参审人员根据从事的相应岗位参照本制度执行。各县(市)区审计局、高新区监察审计局可参照本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审计执法岗位责任制度。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州市审计局审计执法责任制度(试行)》(榕审〔2000〕140号)同时废止

来源: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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