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党委、各处(室),政府投资审计中心、市审计学会、市内审协会:
《福州市审计局机关党员、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试行)》已经局党组(扩大)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抓好落实。
附:福州市审计局机关党员、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试行)
福州市审计局
2017年8月17日
福州市审计局机关党员、干部职工操办
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州市党员干部带头移风易俗反对歪风陋习的规定(试行)》(榕委办发〔2017〕28号)《关于在全市深入开展移风易俗工作的通知》(榕委办[2017]45号)《福州市进一步深化移风易俗工作方案》(榕委办[2017]46号)等4个文件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发挥党员、干部示范引领作用,强化党员、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活动的纪律监督,大力倡导勤俭节约、健康文明的社会风尚,现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范围包括局机关在职公务员、工勤人员、政府投资审计中心工作人员、外聘人员。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婚丧喜庆事宜包括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操办的婚丧嫁娶、满月、生日、升学、留学、乔迁、入伍、就业等。
第三条 除婚丧外,其他喜庆事宜应在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范围内进行。局机关党员、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严格实行利益冲突回避制度,不准邀请服务对象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人员参加婚丧喜庆活动;不准利用职便借机敛财;不准讲排场、比阔气,滥发钱物。
第四条 局机关党员、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执行移风易俗有关规定,积极倡导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喜事俭办,树立新型婚俗观、丧葬观、消费观;不参加亲戚关系以外的各类喜庆活动和宴请;对确属工作同事关系礼节性需要参加的,也应当从简,且不得接受宴请方赠送的礼金、贵重礼品和有价证券。
第五条 严禁局机关党员、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分批次、多地点办理,或者采取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操办。
第六条 局机关党员、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行一事一报制度,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报告人所在部门和职务;报告事项;宴请时间、地点、规模、对象。操办婚嫁和喜庆事宜的,应提前10天报告。操办丧葬事宜来不及报告的,可先行口头报告,书面报告在事后10天内办理。
第七条 局机关党员、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按上述规定时间向局人事处书面报告,再由局人事处统一报市纪委派驻市审计局纪检组备案,并按照《关于制止党员、干部在婚丧喜庆活动中大操大办、奢侈浪费、借机敛财的规定》(榕纪发[2000]7号)第五点规定,副处级干部报告情况向局党组申报;正处级干部报告情况向市委组织部申报。
第八条 局人事处对局机关党员、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书面报告在3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同同意操办。
第九条 局人事处和局机关纪委对本暂行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适时到宴请现场实地了解核实。如有发现异常情况,可当场予以制止、取证,并将核实情况及时上报局党组。
第十条 局机关党员、干部职工执行移风易俗情况作为局一线考察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将移风易俗工作列入年度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领导干部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局机关党员、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调查核实后,视情节轻重,依据党纪政纪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弄虚作假,未如实报告的;
(三)未执行本规定,隐瞒不报告的;
(四)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十二条 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局机关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按照市人大、市政协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市委、市政府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由局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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