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审计局和市局机关各处室(综合处、驻局监察室除外)
第三条 考核内容
(一)被中办、国办采用的信息;
(二)被审计署办公厅、《中国审计报》和《中国审计》杂志采用的信息。
(三)被省委(含省纪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采用的信息。
(四)被省审计厅办公室、驻厅监察室、厅机关党办、科研所采用的信息。
(五)被福州市委(含市纪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等办公厅(室)采用的信息。
(六)被市级及以上党报、党刊,电视台、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采用的审计信息。
(七)被市局综合处和市级及以上其他部门采用的信息。
(八)被县本级党政部门(含政务网)采用的县级审计机关编报的信息。
以上所指审计信息均不包括审计公文。各县(市)区审计局和市局各处室要严格把好上报信息质量关,对不符合信息体裁要素和格式要求以及简单复制剪切翻版等审计报告形式上报的信息一律退回不予采用。
第四条 评分标准
(一)基础分
1、完成审计信息任务40分。以市局当年下达的年度任务数为准,全部按时按量按质完成任务的评40分,每差一篇扣5分,扣完为止。
2、完成应被采纳篇数任务60分。以市局当年下达的年度采纳数为准,完成所下达被采用任务的评60分,每差一篇扣5分(其中国家级、省级、市级各20分),扣完为止。
(二)采用分
1、被中办、国办采用的每篇计60分。
2、被审计署门户网站采用的每篇计20分;
被审计署《审计工作动态》采用的每篇计15分;
被审计署《审计工作通讯》采用的每篇计15分;
被《中国审计(信息窗)》采用的每篇计15分;
被《中国审计报》头版采用的每篇计30分,2版采用的每篇计20分,3版财经研究采用的每篇计30分,4至8版采用的每篇计15分;
3、被省委办公厅《八闽快讯》采用的每篇计30分、《专报件》及《八闽快讯(增刊专报)》采用的每篇计50分;
被省政府办公厅《今日要讯》采用的每篇计30分、《政讯专报》采用的每篇计50分;
4、被省厅编辑采用的《审计简报》每篇计10分、《审计简报(简讯)》每篇计8分;
被驻省厅纪检组编辑采用的《审计纪检》每篇计10分;
被省厅编辑采用的《福建审计(信息窗)》每条计10分;
被省厅门户网站采用的每篇计5分,省厅政务网站采用的每篇计3分,省厅三级信息发布平台采用的每篇计2分。
5、被福州市委、市政府《福州信息》、《民情专报》和《福州要讯》、《中省办专报》及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办公厅采用的每篇25分;
被市级及以上党报、党刊和电视台、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采用的信息每篇计15分;
市级及以上其他部门采用的信息每篇计10分。
6、被《审计要情》(专报)采用的信息每篇计10分;
被市局《福州审计信息》、《福州审计信息》(增刊)采用的信息,市局各处室每篇计2分,县(市)区审计机关每篇计5分。
7、县(市)区审计机关编报的信息被县(市)区委办和政府办(含政务网)采用的每篇计3分。
(三)加分
1、被省领导、署领导批示的每篇加30分。
2、被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的每篇加20分。
3、被市委(含纪委)、市人大、市政府领导批示,或被其办公厅(室)批转的每篇加10分。
4、县(市)区级审计机关编报的信息被县(市)区委和政府领导批示批转的每篇加5分。
5、审计信息反映的问题引起重视,促进出台规范性文件,从制度上解决问题加以整改的,每篇加20分。
本办法所称审计信息被领导批示批转的,必须具有领导针对性提出明确的看法、解决的办法或整改等实质性的批示批转意见,对“请XXX领导人或部门单位阅处、阅办”等类型的,应附有被批示批转至领导人或部门单位阅处、阅办的反馈处理结果。
(四)减分
对不按本办法规定报送考核资料的单位,扣减10分;在上报的信息中,事实、数据等主要内容发生错误的每条(次)减30分;对上报虚假信息或信息采编发生严重错误,造成不良影响及被有关部门、单位追究责任的,一律取消当年度信息单项考核资格。
第六条 考核方法
(一)审计信息考核采取自评、市局综合处审核、市局考评领导小组审定的办法进行。
(二)考核起止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25日,以截止的时间和提供与其相关证明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为准,超过时限的,列入次年考评。
(三)按照上述考核办法和计分标准进行考核公示后,县(市)审计局总分数居前三名、区审计局居前二名的、市局专业处居前三名、后勤处室居前二名的,由市局予以表彰并授予“福州市审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
第七条 考核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审计局和市局各处室要设立专(兼)职信息员,建立健全审计信息工作台账,详细记录信息工作情况,每季度审计信息报送与采纳情况及时与市局综合处核对(省级以上采用情况以省厅三级发布的通报为准)。
(二)各县(市)区审计局和市局各处室要在每年的12月30日前搞好自查自评工作,并将信息稿件目录清单及其被采用或领导批示批转情况与相关证明资料、自评计分情况自报表等,于次年1月10日之前一并报市局综合处。市局综合处在1月20日前完成复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报送局考评领导小组并在网上公示。经考评领导小组审定后评定名次,向全市审计机关通报。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综合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福州市审计信息工作考核办法》(榕审〔2011〕109号)同时停止执行。
福州市审计局
201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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