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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出差和休假请假制度的通知》(榕委办发明电〔2016〕63号)、《关于进一步严格有关请示报告制度的通知》(榕委办〔2008〕22号)等有关精神,进一步规范审计机关干部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现将我局审计干部职工和外聘人员外出离开福州市辖区报告制度重申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处级干部因公或因私离开福州市辖区的,按照《关于进一步严格有关请示报告制度的通知》(榕委办【2008】22号)有关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
二、驻局监察室干部因公或因私离开福州市辖区的,按照市纪委有关制度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报备局人事处。
三、科级干部以下(含科级)和外聘人员因公离开福州市辖区的,按照我局现行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四、科级干部以下(含科级)和外聘人员因私离开福州市辖区的,应提前3天以上填写外出事由、地点、往返时间等内容的报告表(见附件),并按照以下权限逐级审阅:
1.处室负责人外出的,经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局主要领导审阅。
2.处室其他工作人员(含外聘人员)外出的,由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局分管领导审阅。
3.因私出国(境)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并报局主要领导审阅。
4.返回时间确定后一般不允许延期,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必须逐级报告,回单位后的当天再办理补报告手续。
5.外出回榕后,应在3天内办理销报备手续。
五、未报告擅自外出的工作人员,将予以通报批评;对因擅自外出而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福州市审计局
201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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