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关于加快数字经济发展的七条措施》已经市政府2018年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1日
关于加快数字经济发展的七条措施
为推动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鼓励产业落地、市场开放,扶持我市数字经济创新发展,加快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智能制造等新兴技术产业化,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龙头企业,促进我市数字经济高质量、集聚化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重点企业落地
鼓励数字经济重点企业落地我市,或在我市设立研发中心或分支机构(子公司)。对实际到位资本金达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落地企业正式运营后第1年至第3年,每年按照不超过实际纳税地方留成部分〔含市、县(市)区两级〕的50%给予补助。
二、支持产业集聚
(一)推动园区特色发展。支持软件企业向福州软件园集聚,物联网企业向马尾区集聚,大数据企业向福建东南大数据产业园集聚,高新技术企业向福州高新区集聚。对入驻特色园区的企业,各县(市)区在网络使用、办公场所、人才公寓等方面给予优惠支持。
(二)企业提升规模奖励。入驻特色园区的企业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含)、2亿元(含)、5亿元(含)、10亿元(含),分别给予200万元奖励,可超额累进,最高不超过企业税收年入库数。
三、支持市场开放和开拓
(一)开放市场。推动政务数据库和公共数据库依法合规向数字经济企业开放。公共财政投资类项目重点选用本地企业产品和解决方案。支持数字经济企业优先参与智慧城市和“数字福州”建设。
(二)首购奖励。对首次采购或首次使用我市数字经济企业自主研发的、具有明确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各类信息系统解决方案,且采购费用达100万元(含)以上的本市企事业单位,给予实际采购费用30%的补贴,每家单位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一)平台投资补助。支持数字经济行业龙头企业建设公共服务云平台、大数据中心、软件创新中心,经市政府认定后,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创建补助。支持数字经济企业建设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对获得国家、省部认定的,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平台使用补助。对大数据、物联网等产业基地,为企业统一购买龙头企业提供的云服务包,及我市企业使用经市政府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的服务,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支持示范工程和试点应用
(一)示范工程补助。支持建设一批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智能制造领域的示范工程,重点培育智慧农业、智慧水务、智慧井盖、智慧停车、智慧物流、智慧消防、智慧医疗、智慧家居、智慧监控、智慧环保等示范项目应用工程,按实际投资额(含设备、软件、通信资费)的2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试点应用补助。支持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智能制造等领域的新技术、新应用、新业态试点推广应用,对首个形成规模商用的数字化应用项目,按实际投资额(含设备、软件、通信资费)的2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六、支持智能化技术改造
(一)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奖励。对省级两化融合重点项目,择优按不超过近三年信息化相关软硬件投资额的5%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列入工信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智能化技术改造奖励。对企业智能化技术和工业互联网改造项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指厂房和设备)达2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智能装备生产企业技改奖励。对企业投资生产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项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指厂房和设备)达2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七、支持创新发展
(一)制订标准奖励。对牵头制订大数据、物联网等产业发展相关标准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国际标准50万元/件、国家标准20万元/件、行业标准10万元/件的补助。
(二)优秀创新企业奖励。根据企业在技术创新、模式创新和业态创新等方面的综合表现,每年组织评选10家数字经济优秀创新企业,给予每家企业50万元奖励。
八、附则
(一)重点企业指:上一年度工信部发布的软件业务收入10强企业、全国电子信息10强企业以及中国互联网协会和工信部信息中心联合发布的中国互联网企业10强企业以及入选世界500强的IT企业前10强。
(二)行业龙头企业指:上一年度《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企业,普华永道发布的全球软件百强企业,工信部发布的软件业务收入百强企业、全国电子信息百强企业、大数据50强企业和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
(三)对于龙头企业的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在用地、税收、建设、设备投入、用电等方面予以支持。
(四)特色园区是指:福州高新区、福州软件园、马尾区物联网产业园区、福建东南大数据产业园。
对入驻特色园区企业,各县(市)区和园区可配套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在网络使用、办公场所、人才公寓等方面给予优惠支持。
(五)上述扶持政策所需资金从该企业地方级税收收入中解决,由税收收入所在地政府负责兑现。
(六)以上扶持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由市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此前相关政策与上述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市同一项目的奖励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年度实际纳税地方留成部分〔含市、县(市)区两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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