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才共有产权住房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3日
福州市人才共有产权住房实施方案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人才创业创新环境,完善人才住房保障体系,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7〕313号)精神,结合我市引进人才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方案
(一)供应对象。人才共有产权住房是面向引进到我市工作,符合人才引进相关条件的福建省引进高层次A、B、C类人才和福州市三个层次创业创新人才(以下统称为“人才”)供应的,由人才与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共同出资购买,并按出资比例在一定期限内共同持有产权份额的商品住房。
(二)房源选购。人才可以自行在我市范围内的商品住房项目(不含二手房)中选购人才共有产权住房,也可以在我市面向社会公开销售的共有产权住房项目中选购。
二、共有产权约定
(三)政府出资份额。政府出资份额由市财政按照人才层次向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提供购房经费。
1.对于符合条件的福建省引进高层次A类人才或福州市第一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市财政提供180万元购房经费;
2.对于符合条件的福建省引进高层次B类人才或福州市第二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市财政提供130万元购房经费;
3.对于符合条件的福建省引进高层次C类人才或福州市第三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市财政提供100万元购房经费。
若全额购房款(以商品房或共有产权住房网签合同价格为准,不包含契税、维修基金等)低于对应的购房经费,市财政以全额购房款为准向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提供购房经费。
(四)产权份额。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按照市财政局提供的购房经费,与人才共同出资购买人才共有产权住房,根据出资比例确定产权份额(从全市共有产权住房房源选购的,也应根据出资比例确定产权份额)。购房人才拥有住房使用权,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持有的产权份额不收取租金。
购房人才在我市工作满2年后,从第3年开始每满1年免费获得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持有的10%产权份额。满12年后,购房人才获得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持有的所有产权份额,房屋权属性质转为完全产权商品住房。
(五)购房价格。人才从商品住房项目中选购人才共有产权住房的,以商品房网签价格为准;从我市面向社会公开供应的共有产权住房项目选购人才共有产权住房的,以政府公布的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为准。
(六)权属登记。人才共有产权住房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房屋权属性质为“人才共有产权住房”,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向人才和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按规定注记共有人姓名、共有方式及共有份额等内容。人才在需要退出或转让时,根据实际情况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工作满12年获得完全产权时,一次性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七)使用管理。人才共有产权住房不得转租、转借,其维修基金、物业收费、配套措施等管理工作按照榕政办〔2017〕31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申请审核
(八)申请条件。引进到我市工作,符合人才引进相关条件的福建省引进高层次A、B、C类人才和福州市三个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申请购买人才共有产权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2016年1月1日后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新引进人才;
2.人才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从本方案出台前2年到申请之日期间在福州市无房产且无交易记录,未享受省、市相关购房优惠政策;
3.福建省引进高层次C类人才和福州市第三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必须按规定已在我市连续缴交1年以上社会保险,同时在我市落户或居住(户口本或居住证);
4.已享受我市有关人才租房优惠政策(包括租住酒店式人才公寓、社会租赁房、公共租赁房,享受人才租房补贴等)的人才,在获得人才共有产权住房购买资格后,必须退出或退还已享受的政策优惠。退出或退还政策优惠后,其享受时间计入人才共有产权住房要求的工作期限。
(九)人才家庭认定。人才家庭以夫妻和未成年子女作为认定标准,一个人才家庭只能购买一套人才共有产权住房,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按照“就高从优”的原则,由层次较高的一方申请,不得重复享受。
(十)受理审核。根据申购通知,由人才提出申请,经初审、复审、公示等程序,由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会同市直相关部门确定购房人才名单,向人才出具《购房资格凭证》(出具凭证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报市财政局、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备案。市财政局根据人才名单向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提供相应的购房经费。
(十一)出资购买。人才选定房源后,根据《购房资格凭证》向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确认后共同出资办理购房手续。
四、退出机制
(十二)退出程序。12年内,购房人才出现离开我市,提前购买政府产权份额,提前转让持有产权份额,或因死亡、离婚等情形确需退出人才共有产权住房的,退出程序如下:
1.由购房人才申请购买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持有的所有产权份额,房屋权属性质转为完全产权商品住房后,方可上市转让。
2.人才放弃购买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赎回人才所持有的所有产权份额(包括人才已从市国有房产中心获得的产权份额),并收回住房。
购买和赎回价格参照榕政办〔2017〕313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三)后续管理。购买人才共有产权住房后,我市不再受理该人才关于住房保障的申请。
五、加强组织领导
(十四)组织机构。落实人才共有产权住房保障政策,要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等部门组成专项工作小组,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加强协作。
(十五)职责分工。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才资格认定、跟踪考核工作。市房管局牵头负责人才住房情况的审核认定。市财政局负责人才共有产权住房的经费保障工作。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负责人才共有产权住房的管理服务工作。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负责人才共有产权住房的产权登记、变更、核查工作。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受理人才共有产权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工作。
六、附则
(十六)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十七)人才标准及认定办法参照《福州市创业创新人才住房保障办法》等文件在申报通知中另行规定。此前发布的相关人才住房政策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十八)有条件的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人才共有产权住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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