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18-09-06 08:53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价服〔2017292

  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公共体育设施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体育事业健康发展,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

                                 2017121

  福建省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我省公共体育设施合理利用,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68号)和《福建省定价目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并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的体育场(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部门)是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依法对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实施管理。

    第五条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开展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定的行为规范,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和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收费。

    第六条 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按照公共体育设施的属性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政府投资建设并由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其下属单位(以下简称体育部门)运营管理的公共体育设施服务,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其他非体育部门运营管理的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实行协议定价,但应当按规定落实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政策。

    (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ppp项目)公共体育设施服务,其收费按合同或协议确定。

    (三)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服务,其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政府购买服务的公共体育设施服务,不得收费。

    第七条 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一)省价格部门负责制定省级政府体育部门运营管理的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标准,指导各地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管理及监督工作。

    (二)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级政府体育部门运营管理的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标准,具体工作由同级价格部门负责。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级政府体育部门运营管理的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标准,具体工作由同级价格部门负责。

    第八条 价格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财政补助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反映情况,依职权主动制定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标准。

    运营单位、消费者和社会有关方面也可以向价格部门提出制定服务收费标准的建议。

    第九条 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标准应按照充分体现公益性、适当补偿服务成本费用的原则,综合考虑消费者的承受能力和设施的可持续利用等因素,从严制定。

    鼓励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共体育设施免费向公众开放。

    第十条 价格部门制定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以成本监审报告或成本调查结论为参考依据,并按规定的程序开展定调价工作。

    第十一条 制定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标准,运营单位应当配合提供下列材料:

    (一)制定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的意见或建议书,并说明制定收费标准的理由、幅度、财政补助情况和制定后对社会及消费者的影响等;

    (二)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相关资料,包括近3年来财务收支情况;

    (三)现行政策执行情况(首次制定的不需提供)。

    第十二条 为推动全民健身活动开展,方便群众锻炼,运营单位可设置月、季、年和团队门票(卡),月、季、年和团队门票(卡)应当体现价格优惠,月、季、年和团队门票(卡)的平均次数收费标准不得高于价格部门制定的单次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向社会免费开放;对交付使用后的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县级体育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规定落实免费开放政策。

    鼓励各地通过财政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公共和民办体育场地设施免费低收费向老年人开放。鼓励有条件的运营单位在重大体育历史事件和重要节庆日等时间,向社会免费开放。

    第十四条 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运营单位应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优惠政策、收费依据以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主动接受价格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 运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价格相关政策,不得违反规定擅自设立和变更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价格部门要加强对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对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各级价格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 1225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服〔2011483号)同时废止。

来源:审计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