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2017年国务院修订实施《食盐专营办法》后,原《盐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目前,全国尚无专门的盐田保护管理办法。福建海盐历史悠久,制盐工序遵循古法,不添加抗结剂,深受消费者青睐,在全国食盐市场独树一帜。盐作为一种重要的战略资源,对经济社会有着深刻影响。为保护好盐田资源,2013年,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盐田保护促进盐业健康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要求对现有盐田实行最严格的保护制度,取得良好成效。为进一步保护盐田资源,确保有法可依,完善我省盐田保护立法十分必要。
二、《办法》对盐田保护职责是如何规定的?
为明确当前我省盐田保护工作所涉及到的相关主体责任,《办法》对政府、部门及盐场企业的职责进行明确划分,规定了盐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盐田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牵头负责区域内盐田保护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制定盐田防护设施的规范要求;盐场企业按要求设立防护设施,依法防范和制止非盐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其他损害盐田资源的行为。
三、《办法》对盐田的分区标准是什么?
2013年,根据盐场环境安全条件、实地勘察结果等,将全省盐田划分为三个区,其中盐田保护区面积4.74万亩、治理控制区1.17万亩、控制废转区1.7万亩。因实际工作中,治理控制区和控制废转区均可改造和废转,性质相近,为科学合理区分保护范围,《办法》明确了盐田的分区标准,规定生态环境和生产条件较好、生产效率较高的盐田,列为盐田保护区,实行严格保护,将原治理控制区、控制废转区合并成盐田控制区。
四、《办法》中盐田占用、废转的批准程序是什么?
为进一步规范盐田占用、废转的条件、流程和权责,《办法》明确了相关工作要求,规定因公共利益、国家安全需要占用保护区内盐田的,或者确需废转控制区内盐田的,先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可行性研究后,报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评估论证后作出决定。对占用或废转盐田的,应依法依规办理用地、用海审批手续,并依法给予补偿。
五、《办法》中对盐田占用金的缴纳和使用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因一些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无法绕开,确需占用盐田,《办法》设置了占用盐田的情形,并对占用金进行规定:经依法批准占用盐田保护区内盐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补充同等面积、符合盐田保护区功能的盐田;没有条件做到占补平衡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的2倍缴纳盐田占用金。经依法批准废转盐田控制区内盐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标准缴纳盐田占用金。
对盐田占用金的标准、缴纳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盐田占用金用于盐田保护、盐田改造、原盐生产新技术应用、新盐业资源开发、食盐生产基地建设、省级食盐储备库建设和运营、设立盐业发展基金等。
六、《办法》对处罚措施是如何规定的?
《办法》明确了违反有关条款规定的处罚措施。妨碍盐田的引潮、纳潮、排淡,擅自改变盐田用途进行养殖等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6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在盐田保护中的责任。各级政府、部门未依法履职或者履职不到位,情节严重的,上级人民政府、部门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盐田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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